近日,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江州区法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等4人涉恶案件公开宣判,当庭判处何某甲、何某乙等4人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梁某某、陈某某以被害人李某某、农某某等人在江州区驮卢镇驮柏村某屯左江河段私自捞砂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某、农某某等人财物,涉案金额3万余元。今年4月2日,江州区检察院以何某甲、何某乙等4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江州区法院于5月30日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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