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纪实
案情回放
无证砍树 两村民落入法网
2019年8月,南宁市沙井至吴圩高速公路(下简称沙吴公路)开始征地建设。黄某福在那洋村广西国有七坡林场那琴分场那琴站7林班640小班所种植的桉树林木区正好位于沙吴高速公路征地红线范围内。眼见征地工作如火如荼进行,村干部三天两头作动员,黄某福心里一合计,政府修公路是好事,应当支持,既然自己的林木在征地红线范围内,何不趁早把树砍了拿去卖,既增加点收入,又能让公路能早点修起来,一举两得的事何乐而不为呢。下定了决心后,黄某福就打电话联系梁某,说自己有片桉树林要砍,虽然没办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这片林子是在沙吴公路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是板上钉钉要砍的树,让其帮找几个工人一起去砍。梁某二话没说,一口答应。一番联系之后,2019年11月3日,梁某和同村村民周某宽、黄某成、黄某任扛着工具去到黄某福的桉树林木区,砍的砍、锯的锯、搬的搬,忙活一天下来,树可是没少砍、人也累得够呛。眼看黄某福催得急,休整一夜之后,梁某等人又赶着开动,一头扎进树林忙采伐。几人干得热火朝天的时候,恰巧被巡逻的护林员发现并报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并当场将梁某抓获。2019年11月4日,黄某福得知梁某被抓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公安人员的讯问之下,两人均一五一十交代了作案经过。经鉴定,黄某福、梁某砍伐的树种为巨尾桉,采伐面积为0.18公顷,采伐的林木储蓄积量35立方米、出材量29.2立方米,其行为均已涉嫌滥伐林木罪。
检察官点评
戴丽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如何将这两个目标有机地统一到一个司法框架中,努力让案件处理得到各方认同,争取最佳的社会效果,是需要认真推敲,仔细斟酌的。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在办理黄某福滥伐林木案的过程中,恰好碰到了这样的问题——黄某福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下的滥伐,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南宁市沙吴公路的征地建设顺利推进产生了负面影响。但另一方面,黄某福滥伐的林木却是自家种下的,林木所有权归属他自己。公民处置自己合法财产的行为居然会一不留神就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这一点,也许颠覆大多数人的寻常认知。不少人会疑惑,一个采伐许可证申领程序缺失就会导致犯罪的背后,究竟蕴含着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司法逻辑与价值评判?这个问题,得从《森林法》的具体规定上说起。
《森林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木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森林法》之所以规定采伐施行许可证制度,是因为林木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在自然界的生态链条上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其蓄养水源、净化空气、美化环境等诸多功能,泽被的是整个社会,惠及的是所有公民。为此,许可证制度便成为控制采伐量、确保植大于采,从而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目标的最有效手段和管理方式,这一生态效益目标追求的公共属性,并不会因为林木是个人种植而有所游移和变更。从这个角度说,黄某福的滥伐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表象上看是它没有申办采伐许可证,核心问题却是因为他的私下采伐破坏了森林资源有序保护的整体规划,受损的是公共利益。
多年来,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的理念引导下,经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广西森林覆盖率已达到62.73%,排名全国前列。但滥伐林木案件仍时有发生,很大原因是林木所有者对采伐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缺乏理解,对生态资源保护意义认识不足所致。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办理的黄某福滥伐林木案,办案人员在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平衡各方诉求的基础上,依法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当事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既留给了黄某福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又通过案件本身的处理,向案发当地的群众作了一次深刻的法律知识普及,消除了村民心中疑虑,又为沙吴公路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基础。真正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三者相统一,他们的做法能获得社会各界的一致肯定和褒扬,原因正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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