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案纪实
案情回放
涉黑犯罪团伙劣迹斑斑
郑某是防城港市港口区人。从2010年开始,郑某纠集笼络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等众兄弟有组织地实施具有暴力、威胁性的违法犯罪行为。2011年,郑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因犯罪情节较轻被判处缓刑。郑某的兄弟们误以为是郑某有门路不用坐牢。自此,大家更加拥戴追随郑某并形成了以郑某为首、江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成员在港口区公车镇一带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方式攫取非法收益。为了排挤竞争对手,郑某等人对其他开设赌场的人强行索取30%营业额的保护费,对于不给保护费的就去打砸。郑某等人向这些赌摊老板收到保护费后,还会以各种理由进行刁难,直至对方退出“江湖”不再与自己的赌场竞争。与此同时,郑某等人还在当地开辟非法采沙市场,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还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暴力讨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郑某为笼络下属,多次组织成员共同聚餐、卡拉OK、吸毒,给受伤的组织成员医药费,逢年过节还给组织成员发红包、买月饼等。
2020年6月,当地公安机关将郑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21人悉数抓获。
专家点评
刘军辉(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办理涉黑犯罪是一项“技术活”,需要综合运用办案人员的政治、法治和检察智慧,才能在天理、国法、人情中找到平衡,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各类有组织团伙犯罪时有发生,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但并不是只要有团伙犯罪,就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本案之所以认定郑某某等人团伙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是其已经具备了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组织特征。该组织自2010年有组织地开设赌场以来,直至2020年案发,长期在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郑某某为首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长期跟随领导者,并听命于郑某某指挥,如果不听从指挥将会被训斥或者疏远甚至被开除。骨干成员中郑甲和郑乙是例外,其二人系郑某某的亲兄弟,郑某某听郑甲的指挥和安排,郑乙则听郑某某和郑甲的指挥和安排,其他骨干成员也均听从郑某某三兄弟的指挥。二是经济特征。郑某某组织通过开设赌场及衍生的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及维系组织运转的资金,其中通过开设赌场盈利253万元,高利放贷获利21.2万元。三是行为特征。郑某某为首的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争夺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危害特征。以郑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致使沙潭江一带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在沙潭江一带造成严重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正是因为郑某某等人的行为具备了以上四个方面的特征,所以才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制度,其没有适用对象和罪名等方面的限制,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就可以适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适用是由司法机关决定的。2020年,自治区检察院联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出台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其中明确规定对以下三类案件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一)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案件,认罪价值不大,从宽处理明显违背公平正义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性质恶劣,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三)其他应当慎重适用、严格把握的情形。本案中,对郑某某涉黑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和骨干成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港口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灵活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达到了分化瓦解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预定目标,为及时查明案情、严惩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郑某某等人夯实了基础,有力确保了案件质效,集中展示了较高的办案智慧,相关做法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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