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严治检、弘扬正气,纯洁检察队伍,提高执法公信力,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利用改变案件定性、涉案金额、作案次数、量刑情节谋取私利。
二、严禁利用在侦查、审查案件时有意隐瞒、伪造或者销毁部分证据谋取私利。
三、严禁利用私自截留、泄露案件线索或者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材料谋取私利。
四、严禁利用变更强制措施与犯罪嫌疑人一方作交易谋取私利。
五、严禁利用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疏通办案环节、提供案件信息谋取私利。
六、严禁利用检察建议方式干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插手企业、个人经济纠纷谋取私利。
七、严禁利用强加观点操纵检察委员会或者泄露检察委员会决定内容谋取私利。
八、严禁利用办理案件的便利以参股、合伙、强迫交易谋取私利。
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和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触犯上述规定,经查证属实,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教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