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新县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满的赵某进行考核,通过到赵某所在的学校进行考察,收集赵某的在校表现情况,听取赵某所在社区司法局的意见,作出综合评定后,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赵某系未成年在校生,目前就读于某职业技术学校,即将毕业。2015年11月13日,大新县检察院决定对涉嫌盗窃罪的赵某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限为6个月,检察机关联合司法局、学校开展考察工作,考察内容要求赵某在校期间定期参加学校的义务劳动,按时学习德育教育课,定期作思想汇报;放假期间积极参与检察机关或司法局开展的矫正活动,如实汇报自己的动态。经过调查,赵某在6个月的考察期内能够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纪律,按照考察要求进行义务劳动、作思想汇报,同时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撰写心得体会,真诚悔改,表现良好,所在学校作出了同意对其不起诉的意见,司法局也表示赵某符合不起诉的要求,检察机关综合赵某的表现,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其档案进行保密封存。
据了解,赵某考察期间表现良好,成绩达标,在实习期结束后能够按时毕业获得毕业证,这增加了赵某对往后生活的希望,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预防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