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利用乡镇检察室平台,发挥检察机关横向联动一体化办案机制,借力乡镇检察室优势形成化解群众涉法涉诉纠纷的合力,2016年6月22日,成功处置了梁某某等三人与该县一集体所有制企业福利待遇纠纷案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2016年5月10日,梁某某等三人向该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民行检察部门通过乡镇检察室受理了梁某某等三人的申请。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该院民行部门在分管领导带领下,通过多方走访大新县档案馆等相关单位,依法调取了相关的证据和文件。并与乡镇检察室密切配合,对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厘清了1956年至1960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期间的“职工退职”“精简回乡”“小商小贩股金”等历史遗留问题,对三个申请人提出的“工龄”待遇计算问题,通过大量证据,阐明案件处理结果的依据,使得案件的处理做到了有理有据,让案件当事人心服口服。
大新县检察院办理该系列案件,注重释法说理,理清案件事实,有效化解该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待遇纠纷问题,有力维护了当地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