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检察院检察干警在日常的办案中,不但严守办案规范,而且注重化解社会矛盾。近日,大新县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刑事和解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该案是一起因邻里纠纷而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2015年某月某日同住广西大新县某乡的黄某甲在自家门口与邻居李某因为建房问题发生争吵,后犯罪嫌疑人黄某(黄某甲的儿子)持木棍将李某的右肩打伤。后经司法鉴定,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大新县检察院侦监科受理该案后,认真审查了案件材料及证据,发现该案已经达到有证据证明有故意伤害犯罪事实的标准。但是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不但是邻居,而且还是亲戚,如果因此事长期结怨,不仅会伤害到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还会对周围的邻居和亲戚们产生不好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解稳定。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承办人找到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与他们进行交流,了解他们的想法,并进行耐心劝解,从 “情、理、法” 的角度开展释法说理。最后,在该案承办人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黄某向李某赔偿了损失,李某对黄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最终,在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的基础上,大新县检察院对黄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妥善化解了社会矛盾,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