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新县检察院通过加强对社区矫正罪犯的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将一名社区矫正涉嫌重新犯罪的罪犯成功收监。
今年7月27日,大新县检察院诉讼监督部干警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时,发现堪圩乡司法所在矫服刑人员黄某某涉嫌重新犯罪的问题。经了解,黄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8日被大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7日止。在缓刑服刑期间的2018年6月18日,黄某某又因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由于上次交通事故后黄某某已被吊销驾驶证,本次驾车属于无证驾驶。事故发生后,黄某某主动报案,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县交警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待进一步进行责任认定。核实情况后,大新县检察院诉讼监督部干警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督促县司法局按照规定及时收集整理证据等相关材料,依规做出决定并及时提请收监,严格按照程序落实好收监的规定,规范执法。8月7日,县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为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8月17日,县司法局向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对黄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及相关材料。9月3日县人民法院就黄某某的案件情况召开了刑罚变更案件听证会,该院诉讼监督部干警参加了听证会,并发表了意见。最后法院裁定撤销对罪犯黄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并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