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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措并举行救助 司法为民暖人心——大新县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实纪
        时间:2020-01-03  作者:梁金艾、冯明龙  新闻来源:第三部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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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以来,大新县检察院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全面落实张军检察长关于“打造新时代发展“枫桥经验”检察版“的讲话精神,积极带案下访、带案上门,让检察工作走进乡村,将便民之路连到群众“家门口”。同时,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助力脱贫攻坚等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办案、息访和为民三者并重的工作思路,多措并举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成效显着。一年来,成功办理司法救助案件7件9人,共发放救助金13.3 万元,其中:救助未成年人5件7人,发放救助金10万元,占全市检察机关救助未成人款项的34.36%;救助贫困户1人,发放救助金3万元;救助残疾人2人,发放救助金6万元。确确实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更多的司法温度,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转变理念体民情,主动作为担使命。针对实践中存在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制度社会知晓度不高的问题,我院在办案中推行“主动发现、主动告知、主动调查”三主动举措,及时将案件被救助对象纳入视线范围,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不论被害人或近亲属是否申请、都积极主动地提出救助意见,积极发挥检察环节司法救助的主动性,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如在受理黄某民事申诉案中,了解到黄某5岁的孩子黄某某患有缺血缺氧性脑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孩子的母亲赵某与他人重婚被大新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缓刑,同时,赵某拒不履行法院关于支付孩子抚养费及治疗费的判决,黄某因照顾患病的孩子黄某某,不能正常工作,无固定收入以维持医疗费,生活陷入困难。掌握上述情况后,本院控诉部门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最终成功为患儿黄某某争取到国家司法救助金3万元,缓解了黄某一家的燃眉之急,很好的践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要求,为促进息诉罢访、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二、内部联动强沟通,释法说理解矛盾。针对刑事检察部门忙于办案,疏于发现和移送救助线索,难以做到及时救助的情况,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加强内部联系沟通,争取让刑检部门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控申部门,确保在检察环节让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都能够及时纳入救助轨道。如被害人赵某司法救助案,系刑检办案人员在审查抗诉过程中,发现被害人赵某为严重迟滞患者,被性侵后家属虽与被告人签署了赔偿协议,但对被告人的赔偿数额仍一直存有异议,为化解社会矛盾,刑检办案人员将线索提供给控申部门,并与控诉部门办案人员共同入户调查,释法说理,向被害人家属解释了已自愿签署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后果等,最终取得被害人家属的理解。在了解到被害人赵某一家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后,及时启动救助程序,最终为被害人成功申报了3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又如被害人劳某司法救助案,劳某在与他人共同电鱼过程中,不慎触电身亡。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陈某不起诉,然而劳某家属对未能获得嫌疑人陈某有效赔偿的情况下,对不起诉决定存在一定异议。刑检办案人员将线索移送控申部门后,控申部门及时下乡入村调查核实,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过程中,多次到案件双方当事人家中释法说理,及时化解双方矛盾,并经依法申报审核,最终为被害人家属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1万元。 

          三、两级联合齐救助,助力扶贫提质效。为加大救助力度,提高救助实效,本院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案中发现救助申请人家庭特别困难的,及时请示汇报上级检察院,争取联合救助,解决因救助金额过低救助效果不强的问题。如在办理被害人赵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中,发现申请人一家地处偏远农村,并属建档立卡贫困户,被害人赵某属未成年人且智力发育迟滞,其母亲也存在身体残疾,属于弱劳动力,家中还有一个弟弟读中学,家中经济支出仅靠其父亲一人务工维持,生活十分拮据。本院将情况汇报日博365怎么样_365_体育投注英超和欧冠_365彩票客户端下载院后,两级院办案人员多次进村与被害人亲属会面,及时向当地村委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员了解情况,经审查核实并申报,两级院共为被害人发放了5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缓解了被害人一家的经济压力,有效避免了因案致贫、因案返贫情况的发生。很好的践行了《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大司法过程中对贫困当事人的救助工作力度,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文件精神,在服务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充分履行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找准法治与扶贫工作的结合点,推动司法救助与精准脱贫衔接,努力为贫困地区、贫困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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