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名大新籍“易商通”广西一级代理被告人黄某、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大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黄某、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3年,并处相应罚金和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及用违法所得所购置的奔驰轿车两辆等财物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
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黄某与北京易商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签订合同,成为该公司广西一级代理,并按照北京易商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运营方式向公众进行宣传,以通过“易订商城”平台,对外承诺还本付息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展会员,非法吸收资金。后黄某以点数分红的形式雇请被告人李某负责管理位于大新县城的“大新县瑞欣易通电子商务服务部”实体店,利用实体店向社会公众宣传发展会员。为了进一步发展会员,被告人黄某和李某又分别在大新县昌明乡、那岭乡、下雷镇、雷平镇等地设立了服务点。黄某还以其妻子杜某某的名义注册成为该公司的二级代理,在天等县城运营天等易商通百货超市实体店发展会员。
2018年4月北京易商通科技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开始停止兑付,同年9月易商通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查封。截止2018年9月,黄某共发展会员2000余人,会员总投资本金1.3亿余元,提现金额8600万余元,案发时造成资金缺口2800万余元。黄某从中获利850万元,大部分用于购置豪华汽车、房产等。至案发时止,黄某持有的银行卡账户余额7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