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由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以黄文海为首,梁建军、梁海林、梁小军、梁建文、梁武斌、黄新龙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案,经大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文海等7人属恶势力犯罪团伙,判决其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判处1年至4年8个月不等刑期。判决农海锋等4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10个月至1年10个月不等刑期。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黄文海长期纠集梁建军、梁海林、梁小军等人在一起,逐渐形成以黄文海为首,成员相对固定的犯罪团伙,在大新县雷平镇怀阳街、怀仁村等路段为走私车辆看路望风,对妨碍走私车辆通行的村民多次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黄文海、梁建军、梁海林、梁小军、梁建文、梁武斌、黄新龙等7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恶势力团伙。农海锋、梁承军、农建宏、黄海波等4人涉嫌聚众斗殴罪。遂向大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大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指控的以被告人黄文海为首的犯罪团伙11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认定黄文海、梁建军、梁海林、梁小军、梁建文、梁武斌、黄新龙等人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判决黄文海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判决黄新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判决梁武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判决梁小军、梁建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决梁海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判决梁建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农海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决梁承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判决农建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黄海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