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由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龙州县公安局上金派出所所长张光勤受贿一案,经大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张光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干部等近50人旁听了庭审。
2012年6月至2019年,张光勤先后担任龙州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教导员、龙州县公安局上降派出所所长、龙州县公安局上金派出所所长。2012年至2018年期间,张光勤利用其担任龙州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教导员及上降派出所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走私人员谋取利益,收受闭某、谭某、梁某、黄某等走私人员“报单”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87.5522万元。被告人张光勤将所得赃款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装修房屋、购买家具及家庭生活消费等。案发后,张光勤家属已向大新县监察委退还赃款134.1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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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张光勤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光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光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