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敏、许某敏、许某军、李某军、李某勇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在大新县法院开庭审理,该院副检察长许冬蕾出庭支持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敏和许某敏分工合作,以“保货”方式,共同帮助上家老板从广西大新县硕龙镇中越边境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动物肉类冻品到我国境内,从中牟利。为保证货运安全送至交货点,两被告人除了自己参与看路望风外,李某敏还安排被告人李某军等人在运输走私冻品车辆途经的公路沿线看路望风、保货,被告人李某军还应李某敏要求,使用自己的银行账号帮助李某敏接收走私保货费。冻品从越方运进中方一侧的货场存放后,李某敏再安排被告人李某勇等28名货车司机将其运至广西南宁或云南昆明等地交货。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敏、许某敏采取上述方式先后走私冻牛肉、牛肠、鸡爪、猪蹄、猪脚等动物肉类入境共计1972.1吨。其中,2018年5月份,被告人许某军伙同李某敏、许某敏帮助上家老板走私冻品78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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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敏、许某敏、许某军、李某军、李某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动物肉类冻品从越南走私入境或者为走私分子提供便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