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法院对李某敏等5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敏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 11年3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许某敏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李某勇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许某军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李某军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 2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7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敏和许某敏分工合作,以“保货”方式,共同帮助上家老板从广西大新县硕龙镇中越边境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动物肉类冻品到我国境内,从中牟利。为保证货运安全送至交货点,两被告人除了自己参与看路望风外,李某敏还安排被告人李某军等人在运输走私冻品车辆途经的公路沿线看路望风、保货,被告人李某军还应李某敏要求,使用自己的银行账号帮助李某敏接收走私保货费68.52万元。冻品从越方运进中方一侧的货场存放后,李某敏再安排被告人李某勇等27名货车司机将其运至广西南宁或云南昆明等地交货。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敏、许某敏采取上述方式先后走私冻牛肉、牛肠、鸡爪、猪蹄、猪脚等动物肉类入境共计1929.1吨,李某勇参与走私746.1吨。其中,2018年5月份,被告人许某军伙同李某敏、许某敏帮助上家老板走私冻品78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