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哥醉驾被取保后三天内再犯
2021年2月7日,被告人赵某在大新县城与他人饮酒后,在明知自己无驾驶证的情况下,仍驾驶小轿车返回乡下老家,途径大新县城环城路原消防大队门口路段时,撞到了驾驶二轮电动车的黄某,导致黄某倒地受伤。然而赵某不以为然,没有停下处理事故而是直接离开现场,前往乡下老家继续与他人喝酒,后在其返回到县城家中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查获时从赵某体内提取的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乙醇浓度达到309.5mg/100ml。经交警认定,赵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赵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但就在被取保候审的第三天,赵某又再次在饮酒后驾车上路,并在途中撞到了许某驾驶的大货车,许某当场报警后,赵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鉴定,此次案发时从赵某体内提取的血样中检出的乙醇浓度,更是高达385.1mg/100ml。经交警认定,此次事故中,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这起案件由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最终判处赵某拘役5个月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另一大哥三年内三次醉驾
2021年3月11日,被告人吕某某喝酒后,在明知自己驾驶证早已被吊销的情况下,仍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在途径大新县德天大道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从吕某某体内提取的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乙醇浓度达到319.6mg/100ml。
令人大为震惊的是,原来吕某某在2019年和2020年时,曾就先后两次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本次犯案,将是他因醉驾收获的“三进宫”。
这起案件由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吕某某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提醒
醉酒驾驶从重处罚情形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