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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啥是与“生活”和“生态”息息相关的公益诉讼
        时间:2022-03-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朋友问:“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跟公益诉讼有什么关系?”
          亲戚问:“就电了几条鱼而已,也要起诉?至于吗?”
          带着这些疑问,小编就带领大家一起了解公益诉讼……
          为进一步推进新时代机关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推动“讲政治顾大局,勇担当强落实”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深入开展,我院举办新一期以公益诉讼为主题的周三夜读活动。全体干警集体进行夜间“充电”,共同学习,交流讨论,气氛热烈。
          我院副检察长方瑰颖领学《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方面内容,结合检察机关职能阐述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二检察部主任郭仕强领学《广西检察机关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衔接办法(试行)》,介绍公益诉讼办案流程及注意事项,分享在办案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应对方法。

        以部门为单位分组就我院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研讨
          各组成员运用行动学习法针对案例开展讨论,通过充分研讨后形成集体意见并选派代表进行总结发言
        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谈家荣
        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员额检察官 吴岸国
          第二检察部结合工作对各组总结进行了点评
        检委会专职委员、第二检察部主任、员额检察官 郭仕强
        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员额检察官 陈勇南
          案例一点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严重危害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生产、销售者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给广大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敲响警钟,对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点评:非法捕捞水产品
          电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捕捞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无论数量多少都会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大家在案件研讨过程中学习最新司法条文、司法解释,及时更新司法理念,注重经验总结,有针对性的加强和改进工作中的不足,切实提升办案质效。
          每个岗位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加强业务学习,确保大家不管到任何岗位,都能尽快进入角色,顺利开展工作。同时,促进各部门之间的理解支持和团结协作。
          我院黄芳玲检察长对本次周三夜读活动进行了点评,她肯定了本次活动的效果,并提出改进的意见。黄芳玲强调,一要持续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学习,形成合力,打造扶检特色亮点品牌。二要提前做好充分准备,通过收集素材、查阅文件、总结案例提升能力素养。三要持续丰富周三夜读活动的形式,不断提升周三夜读活动的质量,锻造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为“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供持续的内生动力。
         
          公益诉讼制度发展历程:
          2014年10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部署;
          2015年7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在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
          2017年6月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正式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2018年10月、2019年4月
          公益诉讼检察职权写进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
          检察公益诉讼就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单行法的授权,针对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由检察机关及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强化公益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设立之初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4个领域。英烈保护法出台后,英雄烈士保护领域被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形成“4+1”的格局。随着法律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拓展到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范围扩大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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