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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绝“飞线充电” 创建“文明城市” 扶绥检察在行动
        时间:2022-04-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电动车以其轻便、快捷的优势走进扶绥县千家万户成为出行主要交通工具,随之而来违规为电动车“飞线充电”的行为也越来越多。“飞线充电”的电线和排插裸露在室外,太阳暴晒、下雨浸湿容易导致触电事故和引起火灾,有些电线甚至与燃气管道缠绕容易发生爆炸,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
          2022年4月8日下午,扶绥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新宁镇人民政府对我县住宅小区“飞线充电”专项治理开展研讨,共同商讨治理住宅小区“飞线充电”问题。
          会议由扶绥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方瑰颖主持,她指出,高层建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违反相关规定,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小区群众的公共安全得不到保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住宅小区公共安全也是当前扶绥县全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基本要求。住宅小区“飞线充电”专项治理涉及面广,需要各职能部门加强履职和密切协作进行专项治理,才能保护群众“家门口的安全”,助力扶绥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会上,各职能部门积极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最后,副检察长方瑰颖向职能部门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并表示我院将跟进“飞线充电”问题治理情况,共同保障人民群众身边公共安全。

         

          相关法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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