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多次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刑期的陈某某,于2021年11月出狱后,再次干起了“老本行”。近日,由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盗窃案,一审判决认定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情回顾
现年30岁的陈某某因犯盗窃罪在2016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四次被判处有期徒刑。2022年1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窜到扶绥县新宁镇松江街某便利店,趁四周无人之机,将挂在店门内侧上的U型挂锁取下,进入店内将被害人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900元盗走。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90后小伙陈某某本是青春正好,奋斗不息的时候,却不务正业,好逸恶劳,总想不劳而获,一次次走上歧途,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检察官也郑重提醒那些心存侥幸的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劳而获只会让人失去自由,只有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才能换来真正的幸福。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店铺要做好人员值守,有条件的可以加装报警器、摄像头等防盗设施,提高防盗意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