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0日上午11时36分,由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险驾驶案当庭宣判结案,被告人何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案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审理宣判历时20小时,其中检察环节仅用2小时,刷新醉驾案件办理速度。
案件详情:
2022年5月19日凌晨,何某某在扶绥县新宁镇东区朋友家饮酒后,独自驾驶小轿车回家,0时26分行驶至同正大道与那密路路口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何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59mg/100ml。
案件审查及宣判过程:
扶绥县公安局于2022年5月19日16时30分立案侦查,扶绥县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同步介入引导取证,20日上午8时县公安局以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在2小时内依法快速完成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讯问、认罪认罚具结等全部诉讼程序,并于当日上午10时向扶绥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于当日11时32分开庭审理,全部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
该案是醉驾案件办理驶入“快车道”的缩影之一,也是贯彻落实日博365怎么样_365_体育投注英超和欧冠_365彩票客户端下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危险驾驶轻微刑事案件“快侦、快审、快判”工作机制的具体实践。下一步,扶绥公检法将继续强化协作配合,推进快速办理醉酒驾驶等易发性轻微刑事案件形成常态化模式,以速裁跑出司法为民“加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