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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业务技能实训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4-11-05  作者:  新闻来源:广西检察网  【字号: | |

          各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处、办),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公诉处:

          为增强业务技能培训的成效,提高公诉人实务技能,自治区检察院公诉办公室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业务技能实训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办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业务技能实训指导意见

          为增强公诉人业务技能培训成效,提高公诉人实务技能,推进学习型公诉部门建设,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2020年检察教育培训改革指导意见》,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1.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的指示精神,以加强公诉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改革公诉人业务技能培训模式,以岗位练兵为基本载体,以“实训”为主要手段,探索创建 “广西特色”的实训项目和精品课程,不断提高全区公诉部门教育培训水平,营造公诉人业务技能不断提高的环境和机制,为广西公诉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基础和智力支持。

          2. 基本原则

          ——统一规划,分级实施。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办公室统一规划、部署全区公诉人业务技能实训活动,将业务技能实训纳入年度工作要点,明确责任和落实时间。各市分院和基层院除积极参与自治区检察院组织的业务技能实训活动外,还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公诉人业务技能实训方案和培训计划,具体负责落实本地计划的实施。

          ——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坚持“以学员为中心,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现代成人培训理念,坚持“实务中煅练,实战中提高”原则,灵活运用“以需求为导向,以能力为核心”的现代培训方式方法,探索建立公诉人业务技能教育培训新模式。

          ——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着眼于提高公诉人的综合素质、实务技能,开展评议庭、观摩庭、公诉人全员轮训、专门型人才实训、主题学习、公诉论坛等形式多样的实训活动,注重联系办案实际、学用结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突出特色、争创品牌。坚持探索创新,在突出实训特色上下功夫,在创建品牌上出实招,打造一批具有“广西特色”的实训项目和精品课程。

          3. 主要目标

          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公正、作风优良的要求,通过五年左右的时间,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能打硬仗的专业化公诉人队伍,为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公诉职业能力建设得到全面加强。审查判断运用证据、适用法律和运用政策、出庭指控犯罪、证明犯罪、开展诉讼监督等能力显着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

          ——专家型公诉人数量稳步增长。我区公诉人队伍中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和省级检察业务专家占公诉人的比例达到6‰以上,总人数达到4至5人;全国优秀公诉人和省级优秀公诉人占公诉人的比例达到15%以上,总人数达到132人以上,拥有一批具有深厚理论功底、丰富办案经验的专家型公诉人。

          ——专业化程度显着提高。全区各地检察机关都拥有一定数量的擅长办理职务犯罪、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证券犯罪、网络信息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涉众型犯罪等专业性较强案件的专门型公诉人,初步形成一支能办理各种类型案件的公诉人队伍。

          ——教育培训效果得到进一步提高。通过不断改革创新,不断总结业务技能实训的经验教训,公诉部门实训模式更加科学规范,教育培训效果得到进一步提高,基本形成一套种类齐全、效果显着的公诉人教育培训体系。

          二、主要实训模式

          (一)评议庭

          4. 以开展“评议庭”活动为实训手段,提高公诉人出庭水平。评议活动采取事前不打招呼、事中临时通知所在单位的方式进行。评议案件为随机抽取被评议单位同级法院通知开庭的一审公诉案件。

          5. 自治区检察院公诉办公室负责对市分院的公诉庭进行评议,评议由自治区检察院公诉部门领导主持,参训人员为自治区检察院公诉办公室主诉检察官、被评议公诉人所在市分院的全体公诉人、庭审所在地基层院全体公诉人。市分院组织的评议庭活动,参训人员由各市分院参照自治区检察院的做法确定。

          6. “评议庭”实训活动采取参训人员全程旁听庭审后,对出庭公诉人的“仪表”、“讯问、举证质证”、“公诉意见”、“法庭辩论水平”、“证明犯罪实效”、“法律文书、工作文书制作”等表现进行讨论,发表个人评议意见,相互提出改进建议,主持人组织点评、总评等方式进行。

          7. 自治区检察院每年组织的评议活动不少于3次。市分院每年组织的评议活动不少于2次,所辖基层院单位数少于5个的市分院,每年组织的评议活动不少于1次。

          8.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公诉人出庭社会考核制度,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旁听庭审,并在庭后进行评议。

          (二)观摩庭

          9. 推行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制度。提倡各级检察院检察长亲自办理案件,亲自出庭支持公诉。自治区检察院、市分院、基层检察院分管检察长办理案件、出庭公诉每年应分别不少于1、2、4件。

          10. 建立检察长出庭观摩制度。全区各级检察院检察长每年观摩开庭不少于1次,分管副检察长不少于2次,公诉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少于4次

          11. 推行观摩庭活动。自治区检察院公诉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区各市(分)院的分片庭审观摩活动,在各片区内指定一个单位年内承办一个观摩庭,参训人员为片区内所属市分院分别组织辖区10名业务骨干。

          12. 自治区检察院组织的分片庭审观摩活动,分别由公诉一、二、三处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观摩的案件由承办单位提出,报自治区检察院公诉办公室审定。

          13. 自治区检察院组织的分片庭审观摩活动,应于庭前召开参训人员参加的预备会,听取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和出庭预案,并由参训人员对出庭预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庭审结束后,所有参训人员以市分院为单位进行分组讨论,最后由自治区检察院公诉办公室召开评议会。评议会按出庭人员所在单位自评、兄弟单位评议、自治区检察院公诉办公室总评的次序进行。

          14. 各市分院公诉部门参照上述方式负责组织本辖区各基层院的观摩庭活动。

          15. 自治区检察院每年至少要组织3次片区观摩庭;市分院下辖基层院超过10个的,全年组织观摩庭应不少于3个,其余的应不少于2个;县级检察院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本院范围的观摩庭。

          (三)专门型人才实训活动

          16. 自治区检察院公诉办公室每年组织两期专门型人才实训培训班。参训学员由各市分院公诉部门推荐,并在征求学员所在单位和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由公诉办公室在全区公诉部门专门型人才库中予以筛选确定。每期参训学员为5至6人。

          17. 专门型人才实训班坚持实训和岗位练兵相结合,采用导师指导与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8. 培训实行导师制,为每位学员指定2名导师,在培训期间负责在案件办理、文书制作、完善出庭规范、业务研究等方面对学员进行全方位指导并做好答疑解惑工作。导师由办(处)领导、检察业务专家担任。

          19. 每位学员至少直接办理或协助主诉检察官办理1件案件以上。学员出庭时,由导师或办案主诉检察官之外的1至2名主诉检察官旁听庭审,在庭审结束后对学员的出庭情况进行分析点评,并形成书面材料。

          20. 为学员举办办理二审刑事案件业务和公诉业务规范专题讲座,使参训学员全面、系统了解上级检察机关工作规范和办案要求。

          21. 每位学员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自身特点,确定在实训期间的主要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进行专门型实务主题研究。要求学员深入研究导师为其指定的与该研究方向相关的书目、篇目,以书面形式完成专门型实务主题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前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综述,主流观点和分歧争议焦点等,并充分结合公诉办案实务,提出个人分析见解以及办理此类案件的注意事项。学员的专门型实务主题研究报告争取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

          22. 为学员举办小型专题研讨会,对学员所研究的专门型实务主题进行研讨,充分交流意见。

          23. 参加自治区检察院公诉办公室主诉检察官联席会、各处讨论案件会议以及下级院请示汇报案件会议等,每位学员必须发言,并提出个人倾向性意见。

          24. 参加观摩庭和评议庭活动。旁听庭审结束后,学员经过讨论,提出出庭公诉人员的优点、缺点和改进意见,并由参加观摩庭、评议庭的其他人员现场对学员提出的意见进行点评。在观摩、评议过程中分析实务中的先进经验和共性的认识问题、技能缺陷、工作盲点,找准工作重点,认清问题结症,明确解决思路。

          25. 与检察官学院联合培养,学员适时参加与公诉相关的实务研讨、教学活动。

          26. 各市分院应参照自治区检察院的做法,开展本辖区公诉骨干的跟班实训活动。每年不少于2期,原则上每期不少于3人。

          (四)公诉人全员轮训

          27. 自治区检察院每3年组织1次全区公诉人全员轮训活动。每年举办2期培训班。

          28. 培训班以实训授课为主,采用大班套小班与公诉专题研讨相结合的培训方式。

          29. 实训授课由自治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及检察官学院领导和业务骨干就公诉实务疑难问题进行实训教学,鼓励学员勇于发现问题、呈现问题,引导学员深入讨论问题、寻找答案,从而实现学员在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过程中提升能力的目的。

          30. 分组专题研讨采取非授课互动形式进行,每专题设主持人1名,每一专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先由事先确定的1至3名主讲人作主题发言;其次由事先确定3至4名培训学员做附加发言;再由其余人员参与讨论交流,进行互动;主持人进行现场点评。

          (五)主题学习

          31. 业务主题学习采取个人自学和全办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要求每个月集中组织学习1次,每月下旬最后一周的星期五下午为集中学习时间。

          32. 业务主题学习的内容主要包括:与公诉工作有关的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刑事政策;《人民检察》、《刑事司法指南》、《刑事审判参考》对公诉办案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学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公诉实务中的疑难、复杂案例;公诉出庭工作中讯问、质证、举证、答辩常见问题和难点等。

          33. 个人自学,采取由办处领导推荐相关的书目、个人阅读的方式进行。集中学习采取研讨的方式进行。

          34. 自治区检察院公诉办公室集中学习的组织工作由三个处轮流负责。每次学习内容报处领导审定。

          35. 每次集中学习,组织者应分别指定2人围绕学习主题作中心发言准备,发言主要谈对学习内容的理解和体会,引导大家学习,发言时间约为一个半小时。其余两个处应分别指定1人作发言,时间不少于10分钟。其他人员可自由发言。

          36. 负责集中学习的组织者应提前一周向指定发言者预告学习内容,提前三天向全办人员预告学习内容。

          37. 公诉人每年参加集中业务主题学习的次数不少于10次。学习记录每半年检查一次,由公诉三处综合组负责检查,并在年底考评前将个人参加学习次数和学习记录情况予以公布。

          38. 各市分院、基层院公诉部门参照以上规定组织本部门的主题学习活动。

          (六)公诉论坛

          39. 自治区检察院公诉办公室在检察内网公诉办公室网页开设“公诉论坛”专栏。

          “公诉论坛”主要探讨公诉实务中的疑难、复杂案例,为公诉人交流提供平台。

          40. “公诉论坛”由自治区检察院公诉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三、组织领导和措施保障

          41. 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全区各级检察院主管检察长和公诉部门负责人要站在队伍建设和公诉事业发展大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公诉人业务技能实训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扎实抓好实训工作。自治区检察院公诉办公室每半年对全区实训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通报,及时研究解决实训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42. 精心组织,加强管理。自治区检察院公诉办公室要在年初制定每项实训活动的实施方案,各市分院要根据自治区检察院的要求和部署制定实施细则,合理进行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实训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顺利开展。

          43. 加大投入,夯实基础。全区各级院公诉部门要积极争取院党组对公诉业务技能实训工作的支持,加大经费投入,为各项实训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后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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