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18〕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陈真,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81980********,壮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扶绥县**镇**村**屯**号。2002年4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扶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释放。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1月9日被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3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窜到广西国营渠黎华侨林场渠新分场43林班盗伐尾业桉25株,同年11月15日,陈某某将盗伐的林木运往西长方向销售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盗伐林木地点位于渠黎华侨林场渠新分场43林班1经营班2小班,树种为尾叶桉林木,被盗伐林木面积0.0182公顷,被盗伐尾业桉25株,蓄积量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岸国
2018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扶绥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