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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
        时间:2018-07-20  作者:黄明定  新闻来源:天等县检察院  【字号: | |

        天检刑诉〔2018〕28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1198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天等县人,住广西天等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118被天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天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3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417,被告人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今骑缘”牌三轮电动车,由天等县人民政府方向往天等县公安局方向行驶,当日13时许,该车行驶至天等县天等镇和平路与天福路交叉路口时,与冯某某所驾驶的由天等县公安局方向左转往天福路方向行驶的一辆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冯某某被送往天等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天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冯某某因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一级。经天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冯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级,危害公共安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明定 

        201843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广西天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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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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