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18〕45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无,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1197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天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10日被天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2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天等县驮堪乡爱权村巴井屯一废弃的牛棚旁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赵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赵某某身上查获其向黄某某购得的用黑色透明塑料袋封装的2小粒可疑毒品海洛因净重0.18克及手机1部,从黄某某身上查获其贩卖可疑毒品海洛因所得人民币100元及手机1部。民警将查获的2小粒可疑毒品海洛因封装送检,经日博365怎么样_365_体育投注英超和欧冠_365彩票客户端下载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的2份样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日博365怎么样_365_体育投注英超和欧冠_365彩票客户端下载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量刑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涛
2018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天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