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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书(潘某甲、潘某乙非法拘禁案)
        时间:2018-08-30  作者:黄园通  新闻来源:案件信息公开网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18〕38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11981********,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天等县人,住广西天等县********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1125被天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1228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乙,男,198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11984********,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天等县人,住广西天等县********号,20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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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1125被天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1228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2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31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313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411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112314时许,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为帮助许某某(在逃)追索债务,两人伙同许某某、黄某某(在逃)驾驶桂F****5红色福特牌小汽车自天等县天等镇“丽阳天下”幸福苑小区门口尾随被害人冯某某至天等县工业园区附近往龙茗镇方向的三岔路口,将冯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截停,随后四人用手铐拷住冯某某双手将冯某某带上汽车,将其押到上映乡连加村洞东屯附近空地控制住,许某某逼迫冯某某写下20万元借条并以此向被害人及家人索要人民币20万元欠款。为避免行踪被他人发现,四人驾车带上冯某某到把荷乡若兰水库大坝旁一段时间继续控制,后又转回上映乡连加村洞东屯内。在冯某某被控制期间,潘某甲、潘某乙、许某某、黄某某多次殴打、恐吓冯某某,并叫冯某某用电话与其家人联系叫其家人尽快拿钱来赎人。次日凌晨2时许,潘某甲、潘某乙驾驶小汽车押送冯某某至天等县天等镇朝阳西路“丽阳天下”门口附近向其家属索要钱款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冯某某获解救。经天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冯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乙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园通 

        201858  

        附: 

        1.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现在被羁押在天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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