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22〕3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5********,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住广西宁明县**镇***城**栋**单元***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3月10日被天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桂FE****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F****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天等县小山乡方向沿天等上映仙桥至小山二级路往天等县龙茗镇方向行驶,当日10时许,该车行驶至天等上映仙桥至小山13KM+500M处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由王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7月6日,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天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超车时,没有在确认有充足的横向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造成事故,其交通违法行为是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交通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黄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王某甲证言;被告人黄某某供述;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现场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交通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明定
检察官助理 何证健
2022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宁明县**镇***城**栋**单元***号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