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天检刑诉〔2022〕44号
被告人邓某某,曾用名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广西天等县**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现住天等县**乡人民政府,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3月28日被天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被告人邓某某开始负责天等县**镇**村**屯黄某某等贫困户帮扶工作,邓某某得知黄某某户曾申请办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但因不符合条件办理不得,为了骗取黄某某的钱财,邓某某谎称可以走后门帮黄某某户办理低保,要求黄某某给其费用,黄某某信以为真,2021年2月21日至2021年3月14日,黄某某按照邓某某的要求,给邓某某共计74500元人民币,邓某某骗得钱后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
2021年4月,黄某某发现被被告人邓某某诈骗后,向相关单位反映情况,邓某某陆续退还骗取的钱款,至2021年?5月6日,邓某某已全部退赔骗取黄某某的钱款及利息共76200元人民币,邓某某另支付给黄某某从广东省往返车费1100元及精神补偿费500元。2022年4月13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赔偿黄某某精神损失费36000元人民币,并取得黄某某的谅解。
案发后,中共天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等机关工作人员找邓某某谈话、讯问,邓某某如实供述诈骗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的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退款收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何云、陆荣斐、邓芳洁、马剑龙、麻明安等人证言;被害人黄某某陈述;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已全部退还诈骗赃款,并赔偿被害人的相关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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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黄明定
????????????????????????????????????????????????检察官助理?何证健
? ? ? ? ? ? ? ? ?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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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住在广西天等县**乡人民政府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