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至3月,天等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和全区全市全县政法工作会议、全区全市检察长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新时代检察工作“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天等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积极有效的法治保障。现将主要办案数据公布如下:
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一)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本院共起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3件3人;侵犯财产类案件8件14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3件5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8件14人。
(二)全力服务保障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本院批准逮捕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1件1人,其中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出有关疫情防控检察建议1件。
(三)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本院共批准逮捕涉嫌金融诈骗类犯罪1件1人;共起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1件1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1件。
(四)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本院依法履行职能,批准逮捕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案1件1人,起诉1件4人。
(五)精准服务和保障民生。本院对于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犯罪,起诉1人。
“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充分协调发展
(一)刑事检察业务总体平稳发展。本院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犯罪案件29人,同比上升31.82%;经审查,共批准和决定逮捕15人;不批捕和不予决定逮捕13人,不捕率为46.43%。
共受理审查起诉各类犯罪案件41人,同比下降12.77%;经审查,决定起诉35人;决定不起诉4人,不起诉率为10.26%;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35人,占同期审查起诉案件审结人数的89.74%。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法院同期作出生效有罪判决32人,没有无罪判决案件。
对普通犯罪【见注释1】,共批准逮捕8人,同比下降57.89%;不批准逮捕10人,不捕率为55.56%;提起公诉28人,同比上升47.37%;不起诉4人,不起诉率为12.5%。
对重大犯罪【见注释2】,共批准逮捕6人,同比上升50%;不批准逮捕3人,不批捕率为12.5%;提起公诉7人,同比上升16.67%。
对经济犯罪【见注释3】,共批准逮捕1人;提起公诉4人,同比上升300%。
对未成年人犯罪【见注释4】,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批准逮捕1人。
对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其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立案1人,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1人,被采纳1人,采纳率为100%。
(二)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本院共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2件;办结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1件。
(三)公益诉讼检察业务不断推进。本院公益诉讼立案8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立案8件,民事公益诉讼0件。启动诉前程序6件,其中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件,通过磋商完成3件。启动诉前程序的案件中,生态环境领域3件,占50%;食品安全领域1件,占16.67%;其他领域2件,占33.33%。
(四)抓好控告申诉检察业务,用心司法为民办实事。本院共收到群众来信3件次,接待群众来访6人次,回复率100%,采用“电话答复·短信答复+书面答复”便民服务新模式,细化了回复内容,提高回复质效,推行群众“最多访一次”便民服务、收案“容缺受理”机制。
院领导带头办案情况
本院入额院领导共办理案件24件,其中检察长办理2件,占8.33%;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及其他院领导办理22件,占91.67%。所办案件涵盖侦监、公诉、民行、公益诉讼、刑事申诉等主要检察业务。
注释1
本部分内容中的普通犯罪,是指公安机关移送的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所涉罪名(除去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毒品类犯罪)。
注释2
本部分内容中的重大犯罪,是指公安机关移送的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所涉罪名,第六章第七节有关毒品犯罪所涉罪名及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
注释3
本部分内容中的经济犯罪,是指公安机关移送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所涉罪名。
注释4
本部分内容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